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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2000年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进行综合年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9 生效日期: 2001-09-19
发布部门: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费[2001]1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征收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部委反腐败抓源头的文件精神,治理“三乱”,做好“收支两条线”工作,根据国务院2000年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辖区内的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2000年度执收行为、资金上缴、票据使用、财务管理、收费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年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年审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的部门和单位(含中介机构),均属综合年审范围。

  二、综合年审的时间:
  自九月二十日开始,十二月十日结束。其中九月二十一日至九月二十五日为动员准备阶段;九月二十六日至九月三十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十月八日至十二月五日为接受审验阶段;十二月六日至十二月十日为总结汇总阶段。

  三、综合年审的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具有收费资格,是否领取了收费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是否实行亮证收费。
  2、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是否按《收费许可证》上的明确规定执行,是否有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越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增加收费次数和超前收费等问题。
  3、是否有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未停收,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未降低的行为。
  4、收费单位是否存在只收费不管理、不服务,或以管理服务为借口巧立名目收费,或把行政职能转移为经营性收费的问题。
  5、收费单位是否使用正规票据,有无自制票据乱收费,私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行为,票据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6、收费单位是否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综合年审办法和程序:
  综合年审按系统分单位进行,各收费单位首先自审,如实填报综合年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收费许可证》,收费文件依据(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经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到物价、财政综合年审办公室(郑州市颖河路105号济南空军干休所院内二楼)。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边年审,边纠正,边完善”的办法,严格做到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票据、帐薄四对照。
  审验后,审验人员要在收费许可证上认真填写年审纪录,对合格的单位在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审验章。

  五、对存在问题的处理:
  在综合年审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要予以纠正和处理:
  1、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2、越权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不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执收的;
  4、未申领《收费许可证》或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换证、注销、变更而擅自收费的;
  5、不按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收费年限收费,有超前收费行为的;
  6、未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年审而继续收费的;
  7、收费项目被取消后,继续收费的;
  8、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或税务票据的;
  9、只收费不管理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10、所收费用不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支挪用的;
  11、向收费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谎报收入和支出资料的;
  12、拒绝年审审核不如实提供年审所需资料的;
  13、未按规定权限批准擅自收取押金、保证金、储蓄金、集资金、赞助金和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均由综合年审办公室或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理。对存在问题较多、在年审时又不积极配合、态度不好的单位不但要予以处罚,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积极配合完成任务。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组织领导、检查督促、综合协调工作。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查表,接受审验。
  对上级通知后既不上报自查表又不接受年审的单位,年审结束后将公开取消其收费资料,如继续擅自收费,将按有关法律规定,把各项收费收入全部没收上缴财政。未经审验的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各县(市)区综合年审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对好的单位和典型予以表扬,对问题多的单位要严肃批评,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纠正。综合年审工作情况要写出书面总结,并于12月底报郑州市物价、财政综合年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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