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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0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1]1018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鼓励医疗机构提高医学技术,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限制盲目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科学配置与使用卫生资源,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三、实行分等级定价,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此次颁布的《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为省、市、县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最高服务价格,其中市级医疗机构的最高服务价格是省级最高服务价格的85%,县级医疗机构是省级的70%。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级医疗机构在不突破相应级别最高服务价格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确定实际执行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

  四、严格各种特殊材料费的管理。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材料费一律不得收取;明确规定可另外加收的材料费,按进价顺加5%作价,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管理,切实降低设备检查费用。对卫生部第43号部长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管理的大型医用设备,即CT、核磁、X-刀、γ-刀、医用直线加速器、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等,实行单台设备《收费许可证》制度。新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在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权限经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级医疗机构可直接)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无证不得收费。已投入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现行标准执行,并按上述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标准执行,并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以外确需增加的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经过科学论证(鉴定),应用于临床,对提高诊断、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的新技术项目。采用不同设备、材料或方法的均不属于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按同类项目原价格执行。
  省级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直接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报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医疗机构申报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必须如实填报“河南省新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附后)等有关资料。

  七、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1、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规定,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凡未列入《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医疗服务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与收费。
  2、严格医疗服务项目的划价与收费管理。在省、市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设立费用查询系统,实行明码标价,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3、《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执行的同时,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没有编码的,一律按乱收费行为查处;药品要说明每一种药品的规格、数量和单价。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管,一份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后记帐。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时,医院必须给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凡不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或未达到“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所有的医疗服务价格一律下浮20%。
  4、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要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精神,切实抓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让利于民。全面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控制药品费用过快增长,降低药品费用占群众医药总费用的比重,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5、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
  6、县级及县以上医疗单位要建立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并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成立由院领导牵头,价格管理机构负责,各职能科室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定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及时纠正不合理收费。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同时,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卫生厅将组织安排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进行专项检查,并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对不落实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低政策,擅自增设、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加收不合理费用和不按规定的药品作价办法作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河南省新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详细内容请查:http://www.hapin.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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