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率,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切实加强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力度
1、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的规定,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力度。已建成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含县城),要在2005年3月前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将收费价格调整到位,其他城市要在2005年底前开征。
2、加大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单位,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出水未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建设、环保、物价、财政部门联合调查核实认可后,经当地政府批准,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出水达到排放标准并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按标准减半征收;对水质超标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3、加强对自建供水设施单位(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未达标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要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征缴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或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
二、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1、各城市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要优先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对于在建或拟建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因污水处理费征收不足无法保证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当地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补贴,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做到及时足额入库,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滞留、挪用,按时足额拨付给城市污水处理单位。污水处理费的拨付要与污水处理达标数量挂钩。
3、各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可实行保底分段计算的办法,在保证代收人员的工作经费(保底)后,再将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比例随征收总额增加而分段降低。对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实行“一票制',税务部门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增值税。
4、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企业和城镇居民低保户,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
三、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1、按照国家和省发展规划要求,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程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努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2、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速度,所有城市要在“十一”期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凡2004年前批准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6年12月前建成投产。其他尚未立项的县级应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2010年前建成一个污水处理各城市要加快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做到“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
1、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单位要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擅自停止运行的污水处理单位,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并追究单位及其领导的责任。各级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达标排放,避免二次污染。对接纳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污水的,经其处理后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法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2、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要按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市州、县市建设、环境保部门联网,建立远程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加强对运行情况的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报告制度,严禁谎报、虚报数据。
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合理使用,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目标。各级财政、建设、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政府汇报。对拒不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不履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职责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