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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监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9 生效日期: 2001-07-19
发布部门: 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发布文号: 豫财综[2001]3号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进一步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决定从2001年8月份起,对省直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面实施“票款分离”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票款分离”的原则及基本内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等,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是在坚持“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下,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各项收入直接上缴省国库或省财政专户,取消所有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收入过渡户,由执收单位向缴款单位或个人(简称“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或《专用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执收单位凭加盖代收银行印章的“缴款书”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办理有关业务。

  二、实行“票款分离”的对象和范围
  省本级“票款分离”的对象是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审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及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实行银行代收的资金范围是: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下同)。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
  (三)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应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资金。

  三、实行“票款分离”的工作内容
  (一)取消单位收入过渡户
  省直各执收单位必须在实施票款分离工作的当日,由财务部门自行冻结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过渡户,上述帐户余额在冻结帐户后7日内按规定缴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省金库,同时办理撤户事宜,并在一个月内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附银行撤户证明)。
  (二)确定代收机构,签定代收协议
  经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议标确定的商业银行,作为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的代收银行。
  省财政厅与代收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并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一起向社会公布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代收银行及其代收网点名单。代收银行网点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由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统一制发的“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代收点”标识。有关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另文下发。
  (三)驻郑州单位“票款分离”的缴款步骤及手续(见图示一)
  图示(一)
  省金库
    ⑥
  省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  ⑤  ④
  ①  ③
    ②
  缴款人  代收银行网点
  1、纳入预算的收费基金缴款手续
  ①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
  ②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
  ③缴款人凭银行加盖印章的“缴款书”,到执收单位办理业务,执收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④代收银行将代收资金直接上缴省级金库。
  ⑥执收单位定期与省金库对帐。
  2、上缴财政专户的收费基金缴款手续
  ①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专用缴款书》;
  ②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
  ③缴款人凭银行加盖印章的“缴款书”到执收单位办理业务,执收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⑤代收银行将代收资金直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⑥执收单位定期与省财政专户对帐。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垂直系统“票款分离”的缴款步骤及手续(见图示二)
  (图示二)
  省金库  人民银行
  (金库)
    ⑥
  省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  ⑤  ④
  ①  ③
    ②
  缴款人  代收银行网点
  1、纳入预算的收费基金缴款手续
  ①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
  ②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
  ③缴款人凭银行加盖印章的“缴款书”到执收单位办理业务,执收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④代收银行将代收资金直接上缴省级金库。
  ⑥执收单位定期与省金库对帐。
  2、上缴财政专户的收费基金缴款手续
  ①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
  ②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
  ③缴款人凭银行加盖印章的“缴款书”到执收单位办理业务,执收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⑤代收银行负责通过内部汇款的方式,将代收资金直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⑥执收单位定期与省财政专户对帐。
  (五)省直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财务应按月与财政专户银行终端对帐,收入频繁、数额较大的按旬对帐;执收单位应按季或按年与财政专户总会计对帐。
  (六)省直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系统经批准委托执收单位现场执收项目缴款程序。执收单位现场直接收取的零星、分散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负责向缴费人收款,并同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在当日填开“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当日收入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于次日填开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四、现场执收项目的确定
  实行“票款分离”后,一些收费项目如不现场执收事后难以收取,这类收费项目及行为可不实行缴款人到代收银行缴费办法,由执收单位实行现场执收。现场执收项目的确定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后,于7月底前统一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现场执收项目、金额及理由,经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行现场执收,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现场执收或扩大现场执收的收费项目范围。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省财政厅对各执收单位统一编制单位代码,对各收费、基金项目及其他需要实行“票款分离”的资金统一制定项目编码。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拨付程序,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库[200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般缴款书》和《专用缴款书》的具体式样和栏目等内容,由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另文下达。
  (四)驻郑以外的省直执收单位的收费基金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办法另文下达。

  六、违反“票款分离”规定的处罚
  省直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工作。对违反“票款分离”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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