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1]764号
新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新乡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新价房字[2001]第6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计价格(2000)945号《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经研究,同意新乡市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为:使用面积,钢混结构每平方米1.7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46元。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方案出台前,希认真做好各方面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租金调整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