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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4 生效日期: 2006-03-2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统计局《长春市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暂行规定》转达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全面反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分布情况,清晰掌握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决定从2006年度起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实行项目在地统计原则。各县(市)、区统计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工作;各开发区统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下同)。驻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及时向各县(市)区、开发区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万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其他投资项目、集体和个体等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设备购置投资单位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即为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迁建恢复建设等建筑安装工程活动、单纯购置等活动。

  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渠道
  (一)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跨地区项目投资)实行按投资项目建设在地的统计原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层表上报到当地统计局。
  (二)房地产开发投资报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上报到长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处。
  (三)市建委本单位完成的投资及跨地区投资项目(如水、电、气的管网建设、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轻轨建设等)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报送到长春市建委。
  (四)单纯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投资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按其单位驻地上报到县(市)、区、开发区统计局。
  长春市统计局具有对统计指标和统计口径的解释权。
长春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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