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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 2000-05-29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5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和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2号)精神,今年的毕业生工作,既要深化其就业制度改革,力争在2一3年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就做好今年我省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今年我省共有省内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53482人,其中:省外高校毕业生5255人;省内高校毕业生13687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34319人;毕业研究生221人。这些毕业生是我省主要的人才资源,要高度重视其就业工作,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进一步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和利用以中国教育科研网为依托的毕业生就业远程服务系统。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为我省毕业生就业开辟一条更宽广的道路。

  二、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积极吸收和引进毕业生。要拓宽就业渠道,消除各种障碍,放宽对毕业生就业的限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积极鼓励、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注册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职称评定按政府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吸收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做好人才结构调整和人才储备工作。
  要积极鼓励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凡农业院校的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农、林、水系统事业单位就业,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医院就业,师范院校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中小学任教的,同级政府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对于人员已经满编的单位,允许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接收毕业生,今后逐步予以调减。
  各地要加大清退临时人员的力度,为接收安置2000年的毕业生腾出空位。凡未清退现有临时人员的单位,不得超编接收毕业生。

  三、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含并轨)毕业生,计划内自费生、电大普通专科班(含中专)毕业生,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推荐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办理就业手续,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进人人才市场自谋职业。定向毕业生坚持走向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师范专业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改行。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按规定比例经综合测评确定为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者,如出服务范围就业,应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后,方能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要最大限度地保证毕业研究生的合理使用。他们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以及其他能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切实保证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接收安置。满编的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按“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安置,今后逐步调减单位的超编人员。

  四、各级行政机关接收毕业生,要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
  事业单位补充毕业生需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增人计划后,拟定接收毕业生人选,经考核符合要求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毕业生调配部门根据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审批件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各大中专学校、科研、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和学以致用的原则接收毕业生。

  五、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监督和管理。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在双向选择过程中,要统一使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可实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就业协议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需要调整解约、违约(已履行违约责任)的,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凡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违者严肃处理。

  七、对全省优秀大学毕业生,学校要优先推荐,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定向毕业生中的优秀毕业生,省直高校按本专业走向生的10%,各地高等专科学校按本专业定向生的20%比例享受非定向毕业生的待遇。

  八、自2000年起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及《贵州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教育部及我省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贵州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有关接收手续。
省教委
  省人事厅
  省编委办
20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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