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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质监局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 2006-03-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6]3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各类气瓶)是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特殊压力容器。这类压力容器在我省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强,不易管理,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介质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高度重视特种设备,特别是罐车、气瓶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要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对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考核之中。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罐车、气瓶等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违者严肃查处。

  三、各罐车、气瓶的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对罐车和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后方准投入使用,未经检验的罐车和气瓶严禁使用。

  四、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充装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对非自由产权气瓶、未进行注册登记气瓶、无永久标识气瓶、不合格气瓶、漆色不清和超期未检气瓶进行充装。向用户提供的自由产权气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五、从事罐车、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六、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分散在个人用户使用的气瓶向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站进行产权转移并办理使用登记。各充装站要保证所充装气瓶的安全,并负责对用户进行安全指导,提供服务。

  七、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重视汽车加气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汽车加气站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布局规划,尽快开展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

  八、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预防工作,制定事故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建立抢险救援队伍,保证应急救援人力及设备,并加强演练。

  九、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于重大事故责任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查处。

 
省质监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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