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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考核2005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6 生效日期: 2006-02-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6]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吉政函(2005)6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决定对2005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目的
  检查考核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核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检查考核方式及内容
  按照吉政函(2005)66号要求,以及省环保局制定的《200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及《2005年市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标项目及实施要求核定表》,检查考核具体分为日常检查、年终汇总、年终检查等方式,主要内容如下:
  (一)环境质量指标中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主要江河出境断面水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项目的考核严格依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核定的各地所报日常数据年终汇总结果。
  (二)工业污染防治指标中的排查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污染源治理等单项内容以日常检查结果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年终重点检查档案资料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核。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标中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比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指标中的相关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规划环评执行情况、其他环保工作等单项内容以年终检查后所认定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四)工业污染防治指标中的清洁生产试点及生态园区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标中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中的生态示范区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指标中的环保部门能力建设投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法规执行情况等单项内容以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核定结果作为考核依据,日常检查已认定完成的内容不再进行年终检查。

  三、检查考核日程安排
  2005年度检查分市(州)自检、省政府年终检查和考评总结3个阶段。(一)市(州)自检阶段:各市(州)政府要在2006年2月20日至27日完成自检工作,并形成2005年度市(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工作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附有关自检资料),以政府文件形式报省环保局(电子文档报ghj1299887@yahoo.com.cn邮箱)。有关自检资料内容包括2005年市(州)政府目标责任制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具体说明(明确到单项指标内容并按全部完成、部分开展、未开展3方面分类说明)、自检得分结果及计算依据。
  (二)年终检查阶段:2006年3月1日开始,省政府组织进行检查考核,累计检查时间为7至10天(检查团分组情况及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考评总结阶段:年终检查工作完成后,省政府根据日常考核及年终检查情况,对2005年度各市(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总结,并予以通报,对于完成情况好的予以表彰奖励。

  四、有关要求
  (一)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市、州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环发(2004)14号)要求,2005年度市(州)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检查同本次检查考核一并进行。
  (二)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考核工作,认真做好自检迎检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省及各市(州)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确保2005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检查考核的客观公正。
  (四)从省政府组织年终检查开始至开会表彰前,省环保局将通过信访举报公开电话(0431一8906280)听取全省群众对2005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工作有关情况的反映,各市(州)也要及时设立专项举报电话,连同省环保局举报电话一并在当地电台、电视台和报纸上公布。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省检查组将认真核查,经查属实的将作为考评结果的调整依据。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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