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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修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 2001-01-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1]1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根据国家计委等三部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意见的函》(计办价格(20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我们组织力量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我们认为,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国际环境,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总体思路是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如完全按照《意见》进行调整,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些问题是:
  一、《意见》确定的收费水平偏低。取消手机用户承担的频率占用费,改由移动通信运营商负担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应尽快实施。但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参照国际上一般或平均每兆赫频占费标准。我国已经是移动电话大国,而且潜在市场巨大,但人均频率资源十分有限,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无论是从技术发展水平,还是从资源价值、供求关系来看,频占费至少应达到世界平均收费水平;再就是不应低于目前由用户负担频占费时的收费水平。不能因频占费用户负担改为运营商负担而大幅降低收费标准。据我们初步测算,全国按此标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只有目前收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显然,《意见》确定的收费标准偏低。

  二、调整执行时间应以整年度为宜。根据国家现行的收费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全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均是按年度一般在年初一次性收取,新用户在开户时收取,已经形成一种惯例。若7月1日调整收费办法,就会产生老用户多负担半年的费用是否退还的问题,并由此可能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也会容易造成重复收费或少收、漏收现象,形成混乱局面。

  三、改革后的资源管理体制与收费级次不统一。无线电频谱资源如同矿产、土地、水资源一样,是一种十分宝贵和有限的国家资源。现行国家对矿产、土地、水资源的管理,都是由国家和省以下各级政府分工管理、分级负责和分级收费的。这次如果把蜂窝公众网频率占用费全部由国家直接收取,不仅与现行资源管理体制不一致,而且也将削弱省以下政府的管理效能和经济调控能力。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无线电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省及无线电管理部门负有重要责任,网络和台站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是由省和市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频占费完全由中央直接收取后,省及基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失去对公众通信网络运营部门的经济制约手段。

  四、《意见》中“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开支中原由频率占用费负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专项拨付地方财政”没有明确具体的转移支付方案和转移支付公式、计算系数,我们难以对其实际效果做出有效、客观的评判。以山东为例,现公众网收费平均每年约在1.5亿元左右,已作为一项固定收入列入省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全部专项用于无线电管理事业的发展。我省已按目前的收费规模向政府提报了“十五”规划,拟在“十五”期间投资6.4亿元人民币进行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建设,平均每年投入1.28亿元。《意见》中的收费标准和可能“转移支付”的资金,能否达到我省“十·五”建设所需的资金数额,如达不到,缺口由谁、用什么办法弥补等问题都应作出明确规定。现国家对无线电管理费按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对无线电管理费管理使用尚无明确规定。国家无委“十五”规划(信无(2000)195号)中对资金来源仍以(1992)价费字177号文件“频率占用费收入,用于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为依据,但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下发后177号文件已被废止。国家应对无线电管理费的管理使用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此前提下再对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大的调整。不然,“十五”规划将难以实现。目前,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基础和技术设施建设都刚刚起步,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正逐步与迅速发展的无线电通信技术相适应。新的中央转移支付方式将使我省无线电管理“十五”规划的资金大为减少,甚至不得不停止或中断刚刚起步的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建设。

  五、采用中央转移支付方式将增加资金的中间环节,影响地方及时有效地使用资金。国家统收后,在没有相应的资金使用规定的情况下,无法保证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可能会使省以下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费办法调整的当年,出现没有可用资金的情况。既使有了配套规定,也会因为增加了许多中间周转环节,延迟年度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建议:
一、改变收费方式。建议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公众网频率占用情况、台站密度和手机数量等参数向运营部门收费后,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家,保持省和市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公众通信网络的经济管理手段。
二、提高《意见》中拟订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基本与国际标准吻合,体现频率资源的实际使用价值。建议将收费标准提高100%,最少也应提高50%。
三、明确转移支付办法。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是无线电管理的收费大头,国家在明确统一收费的同时,还应同时明确转移支付公式和计算参数,以便我们能够掌握可用资金情况,并根据收费变化及时调整建设规划、合理安排管理工作,保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明确具体执行时间。文件执行时间,应在国家财政部与信息产业部制定出具体转移支付规定后实施;再就是收费标准应以整年度调整为宜,以免造成退费和费用纠纷。
五、建议国家召开由各省物价、财政、无线电管理部门参加的无线电管理收费专题会议进行研讨,统一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收费规定。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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