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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2001]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体双定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公平税负,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科学、效率的原则,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相关信息,正确核定个体双定户的应纳税销售额,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管理。

第二章 业户类型及基础指标的设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个体定额业户,按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和商业三大行业进行归类。
  根据生产销售商品的范围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项目的不同,对每一大类的定额户,划分为若干个具体的行业小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各具体行业小类的户,按照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不同再进行详细分类,确定定额项目。行业类型的划分和定额项目由市国税局确定。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取影响不同行业类型双定户应纳税销售额高低的关键因素,作为定额核定的基本依据(简称定额依据)。
  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典型调查测算的不同行业类型双定户应纳税销售额和选取的定额依据,计算单位定额依据的应纳税销售额,作为双定户的定额标准。


    第八条   在核定双定户应纳税销售额时,对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营路段、信誉程度、产品销售区域等影响业户应纳税销售额的其它因素,通过设置相应的定额调整系数,对应纳税销售额进行调整。各系数指标的设定,由县(市、区)国税局确定。


    第九条   对每一定额项目,应确定相应的定额计算公式,计算出其应纳税销售额。
  应纳税销售额=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定额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因定额项目的不同可以一个以上)


    第十条   采用典型调查方法,测算双定业户应纳税销售额和定额系数时,应采用以下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推算;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推算;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测算;
  (4)按照经营费用倒推营业额的方法推算;
  (5)按照其它合理的方法测算。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双定户应税销售额的核定,应以正确、充分的采集信息为基础。信息采集包括定额基础信息采集和社会公共数据信息采集。定额基础信息是指直接影响双定户生产经营的要素信息,包括监控人员实地监控采集的生产经营信息、发票开具信息和从银行、供电、自来水等社会部门取得的该户的相关信息。社会公共数据信息是指能够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效率等指标,而影响双定业户定额标准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双定户的生产、经营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控,按期采集影响定额变化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为保证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主管税务机关应针对不同信息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信息的采集。对双定户日常监控信息的采集,应按季或半年进行,对社会公共数据信息的采集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采集。


    第十四条   为保证信息采集工作的规范和统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信息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时间及流程。具体内容由县(市、区)国税局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信息采集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后,信息采集人员和纳税人应分别在《信息采集单》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地税、技术监督、银行和电力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取得有关双定业户的涉税数据信息,并保证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定额核定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 定额核定与调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双定户应纳税销售额的核定和调整工作,并成立定额评估小组负责对特殊双定业户应纳税销售额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审核和评定。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采集双定户相关信息后,应逐户对其进行分析,并按照已确定的公式进行计算,核定该业户的应纳税销售额。


    第十八条   对按规定程序计算生成的新开业双定户的应纳税销售额,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对由于特殊原因使核定的应纳税销售额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必须经定额评估小组评议后据实确定纳税定额。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根据日常采集的双定户有关信息,对双定户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适时调整。定额调整分单户调整和行业性批量调整。


    第二十条   双定户申报经营额与定额相差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定额征收税款;申报经营额高于定额20%的,按申报经营额征收税款;申报经营额低于定额20%的,暂按定额征收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经营额高于(或低于)定额20%的,应重新进行信息采集、认定,并按定额核定程序核定定额。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双定户定额核定和调整权限的管理,避免人为修改定额核定的有关内容,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定额核定和调整的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双定户定额核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定额核定公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税务公告、税收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将定额核定的依据、核定方法、应纳税销售额等内容向双定户公开,接受双定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的分布情况和工作量大小,合理分配征管力量,明确相应职责,促进定额监控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对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主要考核日常管理质量和核定定额的基本准确率,以及监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全面、准确地采集定额信息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有征管法第3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它纳税人,可参照本办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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