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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3-10 生效日期: 1994-03-1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政字[199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警衔制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以评授警衔和吸收录用以工代警人员为契机,从组织上、思想上、作风上对法警队伍进行教育和整顿,调动了广大干警的积极性,促进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使这支队伍在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中,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仍然比较薄弱:大多数检察院还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一些领导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管理教育不严;业务训练大都没有开展起来,法警的业务素质偏低。这种状况,同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很不适应。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 
  人民警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人员。法警队伍是检察队伍的组成部分,加强这支队伍的建设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法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经常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这支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 
  二、逐步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机构 
  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司法警察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已有15000余人。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职能,要求必须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严格的管理。因此,各省级院要主动商地方编委,积极创造条件,按本院内设机构的规格成立法警管理机构。一时有困难的,可成立临时工作机构,配好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尽快开展工作,把法警队伍建设全面抓起来。 
  三、大力加强教育训练工作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缺乏系统、严格的训练,素质偏低。为了适应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大力加强教育训练工作,全面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省级院要结合本地实际,把司法警察培训纳入检察干警的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在3年内对现有法警轮训一遍。今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吸收录用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察警衔晋级时,都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先培训后晋级的原则,按照《关于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程序录入人民警察的通知》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执行任务和晋升警衔。通过几年的努力,把检察机关的法警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可靠,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有战斗力的队伍。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法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化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和高检院关于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通知、规定,加强对警衔、着装、武器装备、警械警具和警容风纪的管理,严明纪律,依法治警。 
  以上通知,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高检院政治部。 

199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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