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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30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房[2000]363号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底层不收电梯运行费)。

  二、二次供水运行费: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加收0.30元。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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