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房[2000]363号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底层不收电梯运行费)。
二、二次供水运行费: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加收0.30元。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