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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向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 2006-12-1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发[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团结一心,不断开拓,劳动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最近,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32个单位“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靳文浦等47名同志“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决定,对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等106个单位记集体一等功,对北京市宣武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甄杰等257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
    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调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广大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劳动保障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推进劳动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于2007年上半年在全系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向以上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一等功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一等功个人)学习的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先进活动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中提出,到二○二○年,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最近,国务院批转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发〔2006〕35号,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劳动保障事业要着眼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从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入手,将劳动保障事业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轨道,逐步形成扩大就业与改善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劳动保障工作新机制。在新的时期,劳动保障事业任重而道远,迫切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组织开展学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活动,是提高劳动保障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这一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学习的重点内容
    这次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突出的业绩。要把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学习他们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的精神境界;学习他们围绕劳动保障事业大局,热爱本职,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密切联系群众,脚踏实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牢记党的宗旨,加强劳动保障能力建设,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廉洁勤政,依法行政的做法和经验,努力塑造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要采取灵活有效的学习方式
    要通过组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学习专栏等形式,使学习活动生动活泼。要把学习活动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的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同立足本职多做贡献结合起来,使学习活动扎扎实实地进行。同时,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感人事迹,弘扬先进典型的高尚情操和精神风貌,为学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为广泛宣传受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中国劳动保障报》将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事迹进行连续报道,劳动保障部政府网站将登载受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供大家在开展学习活动中参考。
    各地开展学习活动的情况,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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