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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9 生效日期: 1996-04-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是继《行政诉讼》、《赔偿法》之后出台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方式。行政处罚法的施行,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将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接受法律的保护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抓紧时间,采取举办学习研讨班等形式,认真组织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学好。通过学习,掌握行政处罚的基本规范,充分认识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重大意义,克服与行政处罚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以积极的态度,做好行政处罚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处罚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做到有法可依
  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要有法可依,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必须抓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为行政处罚提供法律依据。要提高立法质量,严格执行立法程序,保证各项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按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的重点是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主体的各项规定。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或废除,以确保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三、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处罚的内部规章制度,杜绝任意处罚、滥施处罚等违法现象,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组织力量对正在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一次清理。凡是违法的,应立即明令禁止;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分别不同情况,及时禁止、纠正或者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尽快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时纠正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和政府执法部门,要把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摆上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责成一名领导具体负责。
  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立即着手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认真做好文件清理、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各项实际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应组织好政府系统法制干部的培训和贯彻行政处罚法的督促检查。9月底前,市政府将对各区市县和市直部门贯彻行政处罚法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确保这一法律在我市更好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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