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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7 生效日期: 1996-03-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用工,促进平等竞争就业,保障企业依法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经企业招收录用,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招用职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的招用职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招用职工需求登记;审核招工简章(广告);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择招用方法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招用标准;
  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为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求职人员;组织劳务洽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等。


    第六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招用程序,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凡未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用人单位,不得发生招工行为。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必须从生产经营需要出发,并保证被招用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关联法规    

    第八条    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招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企业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九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拟定招工简章(广告),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凡未办理用工登记,擅自招用的人员,不予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本企业年度内用工搞好预测,制定用工计划,并于年初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职工简章(广告)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招工简章(广告),企业或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招工简章(广告)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性质、用工形式;招用人数、工种、男女比例;合同期及试用期;招收范围;招收对象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件;考试、考核科目;体检标准和录取原则;录用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职工不得非法向被录用者收取费用。不得以集资、风险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方式作为录用条件,向被录用者收取货币或实物。


    第十四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非农、后农业,就地就近的原则,主要从本市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用。
  企业跨市招用职工或从农业人口中招用劳动力以及使用外来劳动力,应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招收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遵循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优先招收专业对口、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人员。


    第十六条    企业招用职工,社会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所招工种或岗位需要的,应当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协调组织下,按招工条件先招生,实行定向培训,培训期满合格后再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聘雇境外人员,实行《外国人就业证》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制度。凡企业聘雇境外人员,均须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就业证,方可聘雇。


    第十八条    实行市场就业的各类求职者,均应持相应的证件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通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介绍就业,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第十九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首先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无法满足生产岗位需要时,再从社会实施招收。


    第二十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按一定的比例招收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接收退出现役的军人第一次就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用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或岗位。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招用职工,对适合女性从事劳动的工种或岗位应当招用女工。企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收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招用职工,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与其他求职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符合招用条件的,应允许报考,合格者应予以录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招用职工,被录用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符合招用工种或岗位要求。
  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或在校学生,严禁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禁忌的工种或岗位。


    第二十六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有所侧重的原则,根据所招专业或工种的不同需要,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并将考核结果及录取名单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后予以张榜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录用职工后,应填写《招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或《临时用工审批表》及备案名册,在30日内持有关证件、录用材料到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录用手续。对符合规定的,加盖招工专用章后生效。企业凭录用手续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公安、粮食、银行、社会保险部门凭录用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应当以被录用人员的《招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体检表、考试考核成绩、劳动合同等资料建立职工档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用工形式,招用职工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为所招用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招用职工,市属以上企业、三资企业、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私营企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县(区)属企业、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到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企业或广告经营单位未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发布招工简章(广告)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一1000的罚款。
  (二)企业招用职工不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每天10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三)企业向被招用人员非法收取货币或实物作抵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按非法收费总金额或折价额10一20%处以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每天10元的罚款。
  (五)企业未经批准聘雇境外人员就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企业招用职工不订立、鉴证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人100~5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七)企业非法招用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清退,并按每招一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企业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工种或岗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招一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个体经济组织招用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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