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泰价费发[2000]298号
泰山区物价分局:
你分局泰山价字(2000)25号《关于泰安市第一实验学校申请调整学生冬季取暖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区第一实验学校使用热电厂汽源集中供暖,由于供暖费用上涨,学生生源减少,致使供暖成本上升,学生冬季取暖费收不抵支。为保障学生取暖需要,根据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泰安市第一实验学校取暖费由每个采暖期每生收取30元,调整为45元。
二、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本批复自二000年冬季取暖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