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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泰安市第一实验学校取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0 生效日期: 2000-12-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泰价费发[2000]298号
泰山区物价分局:
  你分局泰山价字(2000)25号《关于泰安市第一实验学校申请调整学生冬季取暖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区第一实验学校使用热电厂汽源集中供暖,由于供暖费用上涨,学生生源减少,致使供暖成本上升,学生冬季取暖费收不抵支。为保障学生取暖需要,根据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泰安市第一实验学校取暖费由每个采暖期每生收取30元,调整为45元。
  二、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本批复自二000年冬季取暖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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