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203号
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你社《关于提取二000年度管理费的请示》(青农信联函[2000]7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鉴于你社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正常经费开支,更好地行使对全市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推动我市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意你社2000年度提取使用管理费700万元(含上交省办),其中行政管理费500万元(含上交省办142.50万元)、用于电子化建设的专用管理费200万元。各农村信用联社按下列分配的上交管理费金额根据所属各信用社营业收入占本联社系统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列支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你社对收取的管理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按规定和申请的开支范围使用。其中专用管理费的使用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规定报经市国税局审批后实施。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