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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08 生效日期: 1996-03-08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6]第59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税局税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做好纳税担保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期《实施细则》和《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纳税担保是指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能够保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事前防备的控管措施,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履行纳税义务的保证。


    第三条 纳税担保的对象和范围是指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在出境前如未结清税款的。
  (三)无固定的经营地址(场所)的。
  (四)跨县(市)经营的。是指除市内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外的县(市)区。
  (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包括取得临时营业执照。
  (六)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未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第四条 纳税担保的方式及担保顺序
  (一)提供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具有保证资格并具有履行纳税义务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提供纳税担保财产。提供纳税担保财产是指纳税人提供相当于应纳税款并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三)提供纳税担保金。纳税担保金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向税务机关预交的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第五条 纳税担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属于不需提供纳税担保的单位和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军队和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二) 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时,必须本身无欠税,并拥有相当于被担保人所担保的应纳税款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三)纳税担保人的生产经营地址和法人注册地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提供纳税担保人的担保程序
  (一)由纳税人填写《纳税担保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纳税人和担保签字盖章后,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报送双方的税务登记证,纳税担保人的证件,用于担保的财产抵押产权证明,帐户证明等。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纳税人和担保人上报的各种资料,并将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帐号证明等留存复印件,用于担保的财产要留存抵押产权证明原件,在《纳税担保书》上注明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及其法律责任,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纳税人、担保人税务机关各一份。


    第七条  提供财产的担保程序
  (一)由纳税人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用于担保的财产抵押权的证明原件,同时在《纳税担保财产清单》上注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担保财产名称及价值。
  (二)纳税担保财产价值的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办法确定:
  1、担保财产价值按当时市场最低收购价值计算。
  2、担保财产属于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的,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计算。
  3、担保财产属于不动产,按当地财产评估机构的价值计算。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确定担保财产价值,在《纳税担保清单》上注明担保期限。担保法律责任,并签字盖章。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纳税人提供担保金的担保程序
  (一)由纳税人填写《纳税担保金证书》一式两份,并在《纳税担保金证书》上写明担保金额、交款方式等。
  (二)担保金额的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程序和办法确定。
  1、能够确定出纳税人担保期限内应纳税额的,按其应纳税额收取;
  2、不能确定应纳税额的按注册资金的1%收取,最多不得超过10万元;
  3、其它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规模确定在3000元到100,000元之间收取保证金。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担保金证书》上注明担保期限、担保法律责任,并签字盖章。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担保金时必须开具收据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纳税担保金帐簿。纳税担保金必须专户存储,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借支。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纳税担保的解除
  (一)属于本办法第 条第一、二、四、五款的,其纳税保在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结清税款、滞纳金或缴销发票后解除。
  (二)属于本办法第 条第三、六款的,其纳税担保在本款情况消除后的次年初解除。


    第十条  纳税担保的退保由纳税人填写《退保申请书》,经原受理机关审核是否结清税款,滞纳金。缴销发票后退保。


    第十一条 对拒绝提供纳税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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