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7]75号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们因认购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新股而增持310,754,193股,合计持有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59.58%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们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们应会同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