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7]77号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之豁免要约收购的请示》(沪汽总[2007]00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公告《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国有股行政划转后合计持有549154.9456万股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83.8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会同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