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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行劳服企业工资总额与储蓄余额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2 生效日期: 1995-12-12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5]第247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农行劳服企业工资总额与储蓄余额挂钩分配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以便尽快解决。
  附:《农行劳服企业工资总额与储蓄余额挂钩分配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积极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促进城乡经济建设,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大劳计字[1992]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
  大连市农业银行系统内的劳服储蓄企业。

  二、实施原则
  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和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

  三、挂钩指标
  根据农行劳服储蓄企业的特点,采取工资总额与储蓄存款余额两项挂钩指标。

  四、基数确定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准(进成本数),低于450元/人、月的,按元450/人月计算,高于450元/人月的,按实际计算。

  五、计算办法及列支渠道
  存款指标达到基数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比例提增工资总额;存款指标低于存款指标基数的,按同比例扣减工资总额。
  按此办法计算提取的工资总额,全部列入费用,并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六、审批程序
  每年三月底前,由市农行、市国税局联合确定企业存款计划的提取比例。
  年度终了由企业填报挂钩表,由基层国税局审查工资总额指标,市农行审核企业存款指标,最后报市国税局审查批准。
  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而对企业影响较大的,经市国税局,市农行等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数指标。

  七、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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