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5]第245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开发并转让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并取得预售款的,如果工程预算或计划成本比较清楚,可按工程预算或计划成本计征预收款的土地增值税;如果按工程预算或计划成本难以计征土地增值税,各主管税务局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预收款的1%预征,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