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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1 生效日期: 2006-04-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6]14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精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在我省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律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

  二、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的各个加油站已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独立经济核算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精神,从2006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一律由省辖市级以上销售分公司作为成员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中油股份公司2005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油股字(2005)337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华中输气分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5年起,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纳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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