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7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基层局接此通知后,应抓紧与教育部门取得联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尽快组织校办企业年检,对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关于校办企业免税的通知
2000年9月28日 财税[20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下发以后,许多地方询问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免税政策如何进行,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项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