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章程等有关资料,就投资来源、比例进行界定。对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及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应本着源头控制的原则,做好原投资企业或上一级投资企业的中央股份确定工作,从而明确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归属和中央股份比例。
二、各单位对在具体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随着企业改组改制的发展,混合投资的企业迅速增加,很多地区反映现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地税局征管范围和收入级次划分有些情况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股份应按照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央股份比例依据上述规定办法计算确定。
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划分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时,金融保险企业在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股份作为中央股份计算分享比例。
三、在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投资部分,均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股份计算比例。
四、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子弟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营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入库税款,不予调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