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27 生效日期: 1992-04-27
发布部门: 乌克兰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认为有必要为长期合作奠定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间相互感兴趣的领域开展科学技术合作。 
  本协定规定的主要合作形式如下: 
  一、进行共同研究、研制和交换双方感兴趣的研究、研制成果;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以及有偿交换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三、组织科学技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学术会议; 
  四、交换科学技术团组、学者和专家,组织科技人员的培训和进修; 
  五、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缔约双方认为,在执行本协定范围内的协议时,对口合作单位从对方获得的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未经双方对口合作单位相互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凡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应根据两国法律签订单独协议加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乌克兰政府授权乌克兰内阁科学技术进步委员会执行本协定中的主要条款。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基辅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乌克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克兰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惠永正 谢·米·里亚勃琴科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