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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6 生效日期: 2000-09-26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帐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131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意见办理。 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现对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社会力量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和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抵扣。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对电子营业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帐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调高定额或应纳税所得率,调高幅度为20%-50%,具体幅度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
四、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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