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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系统2005年法制工作总结及2006年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6 生效日期: 2006-03-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经贸法规[2006]18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经贸系统2005年法制工作总结及2006年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广东省经贸系统2005年法制工作总结及2006年工作意见
  2005年,我省经贸法制工作紧紧围绕经贸中心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广东省委九届六次、七次会议精神,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行政务公开、推动经贸立法、促进职能转变、总结“四五”普法等方面,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面推进了经贸系统依法行政。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实现率先建设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文明法治社会环境,率先建立法治政府总目标的重要一年。全省经贸法制工作要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紧紧围绕经贸工作的中心任务,拓宽工作思路,健全工作机制,转变管理经济的方式,提高依法管理经济的能力。
  一、2005年经贸法制工作进展情况
   (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规范行政许可的一部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和原则不仅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本身的规范和重大改革,而且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都产生深远影响。全面贯彻、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一年来,全省各地经贸部门都把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落实。
   1、完善行政许可的实施。为了保障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机制的全面落实,省经贸委于2005年7月制定了《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受理制度、审查与决定制度、时限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七项制度。军工处等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按照《实施办法》,完善了处内工作制度及许可管理工作程序,使行政许可的实施得到了有效规范。
   各市经贸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在行政许可实施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中山市、肇庆市、惠州市、汕尾市经贸局制定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汕头市经贸局不仅制定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而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统一制作办事申请的受理文书,分成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两大类,载明受理日期、经办人和批准人,以便于监督。
   深圳市贸工局、珠海市、东莞市、韶关市、湛江市、清远市、潮州市经贸局等单位设立了办事服务窗口,实行“窗口式”办公,突出窗口的办证与咨询两大功能,进一步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
   2、基本完成行政许可的各项清理。各级经贸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大幅度削减审批事项,从而推进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根据十届6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省经贸委现有行政许可34项(省工办4项),一般业务管理20项(省工办1项)。通过取消、合并、下放、转移等措施,省经贸委的行政审批项目从2002年的102项、2003年的72项到2005年的54项,调整幅度达47%,纠正了少数行政许可项目未以省经贸委名义实施的问题;取消了食盐零售许可证费,以及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履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为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省经贸委制定了《广东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对象和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等,要求每个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对行政审批行为开展自查,自行纠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程、责任制度。10月份,省经贸委对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流通服务处两个业务处室通过听取汇报、抽查行政许可案卷、与承办人谈话、交换意见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加以改进。
   (二)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
   各级经贸部门结合实际,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增强了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了政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是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公示制度。省经贸委对经贸系统负责执行的99部法律法规、规章,统一在经贸网站和电子触摸屏上进行公示;二是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公示制度。凡是省经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布。目前,省经贸委已有20件规范性文件在经贸网站和电子触摸屏上进行公示;三是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公示制度。省经贸委现有的54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已在经贸网站、电子触摸屏公示的有39项(省工办3项),其中行政许可25项,一般业务管理14项,公示率为72.2%。行政审批事项的公示包括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条件、提交的材料、程序、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等等;四是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示制度。对省经贸委执行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高级)、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公示。根据情况的变化,省经贸委及时调整网站和电子触摸屏的内容,更改查阅方式,为公示项目单独设置子栏目,确保公示信息的时效性,方便查阅。
   韶关市、揭阳市、阳江市经贸局制定了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实行挂牌上岗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佛山市经贸局印制了《佛山市经济贸易局服务指南》小册子,供企业和群众取阅。深圳市贸工局不仅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还成立咨询服务部门,开通三部咨询电话和一部投诉电话,配备专门人员解答企业咨询、接受企业投诉,使政务工作做到公开、透明。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保障地方经济发展
   1、加快经贸立法的步伐。经贸立法既是全省立法工作的重点,又是经贸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省经贸委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三个项目列入省的立法计划。面对繁重的经贸立法任务,按照“领导落实、工作人员落实、时间进度落实”的要求,省经贸委组织力量到兄弟省市和省内各地进行调研,反复论证,认真起草,广泛征求意见,请省人大财经委、法委、省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立法草案的草拟、修改阶段给予指导,确保草案的质量。目前,《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正在省政府审议。《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分别于2006年1月1日、3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经贸局今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法制局先后两次到江西、内蒙、辽宁开展反窃电的立法调研,草拟了《汕头市预防与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有力地推动了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深圳市贸工局草拟了《深圳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力度。
   2、改进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程序。依法、合理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利于统一政府规制,保证政令畅通、确保依法行政。为了明确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程序,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核、审议、合法性审查到批准、发布,都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程序,合理划分责任,确保规范性文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今年审核的60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的有《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等4件,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快了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3、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今年省经贸委对自1984年以来的10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纳入清理范围92件,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废止40件,修订13件。江门市经贸局对涉及经贸管理的市委、市政府35件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办法,其中确定废止23件。
   (四)界定经贸执法职责,强化执法责任
   1、梳理经贸执法依据。省经贸委职能调整后,重新对我省经贸系统目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分析,明确了经贸系统现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99部,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系统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的通知》,下发全省,进一步明确经贸执法范围和执法任务。同时编印了《经贸法规汇编》2500册,方便经贸系统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提高执法水平。
   2、积极协调指导具体执法活动。如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生猪屠宰备案、报废汽车许可、推行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联网收费等等,充分发挥经贸部门法制机构的专业特长,确保执法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3、完善执法主体资格,规范经贸执法。各级经贸部门都能按省的有关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执法。
   一是实行执法主体资格。坚持和完善经贸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严把入门关,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一年来,省经贸委158人经考核合格,统一申领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取得执法资格。广州市经贸委通过举办为期三天的行政执法培训班,经过考核合格,为执法人员申领和换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潮州市经贸局严把执法队伍资格关,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和换发须经局党组讨论确定办理。
   二是理顺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广州市经贸委、惠州市经贸局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先行一步。经市编委会批准,广州市经贸委专卖办公室加挂广州市食盐和酒类专卖稽查大队牌子,负责食用盐和酒类行业日常检查执法工作,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5名,各区、县级市经贸局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名,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惠州市经贸局经市编委会同意,成立了惠州市经济贸易局综合执法大队,下设市酒类专卖执法分队和盐业执法分队,核定执法人员编制30名,改变了原来酒类、盐业执法主体不明,政企不分、经费不落实、机构不健全、管理松散的状况。
   三是建章立制,严格行政处罚。梅州市、河源市经贸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形成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的工作格局。汕尾市经贸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订了一整套行政处罚文书,从检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听证到作出处罚决定,每一个环节都严格依照程序和制度进行。
   (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法律素质
   1、完成“四五”普法验收。去年是“四五”普法工作的总结验收年。省经贸委把总结验收与抓好年度普法工作相结合、与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相结合、与谋划“五五”普法相结合,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我省经贸系统“四五”普法工作总结验收的通知》,部署全省经贸系统做好“四五”普法工作的总结验收工作,并于九月份完成全省经贸系统的“四五”普法总结,为“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广州市经贸委评为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广州市经贸委政策法规处评为先进处室,平欣光(广州市经贸委主任)、易鸣(广州市经贸委副主任)、杨朝晖(广东省经贸委法规处副处长)、梁宏津(广东省佛山市经贸局助理调研员)等4人评为先进个人。
   2、突出主题,搞好年度普法工作。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期间,全省各地经贸部门纷纷通过各种方式营造法制宣传活动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省经贸委举办了依法行政专题法制讲座,由陈冰主任亲自主持,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委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班子成员一道参加了辅导。同时,还充分利用经贸网站、公告屏等宣传渠道,开展“弘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宣传。

  二、2006年经贸法制工作意见
   (一)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部门职能转变
   1、健全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制度。全面贯彻、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全省经贸系统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经贸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2006年,按照《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统一制作行政许可专用章及各类行政许可文书,规范运作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告知、送达、决定;规范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明晰行政审批事项的操作规程,明确审批各个环节的审核条件、标准、权限、时限和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过程的随意性。
   2、着力推进经贸政务公开化。列入公开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开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率要达到85%以上,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开率要达到100%;注重公开形式的多样化,除目前的经贸网站、电子触摸屏公开渠道外,还将通过印制《行政审批工作手册》、行政审批事项宣传单等方式公开;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结果的公示、公告。
   3、健全行政审批实施后的监管。研究、实践行政审批事项适用书面检查、被许可人自检、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实地检查、定期检验的情形,注重各种监督检查方式的有机结合,注重发挥当地经贸部门的职责,认真受理和解决行政审批的有关投诉,实施对跨市、县从事许可活动的有效监管。
   (二)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抓好经贸重点立法项目。全力配合省政府、省人大做好《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审议,抓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等立法的调研和草拟。将清理修订及废止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与上位法不相吻合的地方性法规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组织好《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
   2、科学编制规范性文件项目计划。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保证质量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规范性文件项目;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程序,抓紧抓好《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对经贸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编排,建立各级经贸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法制机构意见工作制度。
   (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1、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修订《广东省经贸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开展经贸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工作,将经贸行政执法按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进行分类,明晰各自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内容及要求。
   2、规范执法程序,统一行政处罚文书。认真落实行政处罚等具体行为的告知、听取意见、说明理由、听证和救济制度,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经贸执法工作。
   3、建章立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经贸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的质量,制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严格执法,规矩处罚。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积极向省申请成立经贸综合执法机构,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相对集中,由专门一个机构行使,与行政审批职能分开。
   (四)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1、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经贸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上下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统计制度,省经贸委将对各市经贸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建立办案协作制度,省经贸委在办理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请各地协助调查、取证,各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有需要,省经贸委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
   2、创新机制,以复议促立法、执法和普法。一要关口前移,建立预防行政复议和诉讼发生的机制,把好法律关,做到防患于未然。二要加强反馈,将复议和诉讼中暴露的问题,及时总结、反馈给业务处室及各地经贸部门,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推动依法行政。
   (五)加大学法用法制度建设
   1、启动“五五”普法工作。制定全省经贸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明确经贸系统普法指导思想、目标和内容,部署“五五”普法工作;成立经贸委“五五”普法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机关普法活动,加强对基层经贸部门普法工作的指导。
   2、健全学法制度和考核制度。一要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突出抓好依法行政基本知识和行政许可法等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二要重视和加强对经贸法制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使其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经贸法律工作的要求。经贸系统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切实负责,提高能力,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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