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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25 生效日期: 1995-03-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5]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连市一日游的管理,保护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日游,是指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旅游景点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旅游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局、公用局、公安局、物价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对本行政区内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检验登记手续;
  (二)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如需从事城市客运业务的,还应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三)凭上述证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一日游经营许可证;
  (四)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到保险部门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第五条   一日游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缴回一日游经营许可证和旅游票据,方可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配备合格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并配有导游麦克或手提话筒,驾驶员必须具备有准驾车型二年以上正式执照,导游人员必须持有经市旅游局考核发给的导游证书。驾驶员和导游员应携带证件和佩戴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车况性能完好,车厢内应悬挂(张贴)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景点门票及线路价格表和投诉电话等。车厢内外保持干净整洁。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使用统一制定的一日游车辆标志。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旅游线路,按序排号发车、行驶。


    第九条   一日游的经营者和导游人员、驾驶员应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价格标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市旅游部门统一发放的旅游票据。


    第十条   一日游的经营者、导游人员及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二)擅自加价、提价;
  (三)强迫旅游者到其指定的餐馆、商店就餐购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费用(包括卷证、实物和其它报酬);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拉客。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号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旅游者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检举揭发人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  条,未办理一日游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其经营旅游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一日游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如实向旅游者出具统一收据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一日游经营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款额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书、一日游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到工商行政、物价、公用、交通、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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