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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 2000-09-05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在全市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效保障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通知》(鲁政发[200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全市城乡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处于贫困之中。据统计,目前全市有8.5万城镇居民和14.9万农村人口生活比较贫困。全市城镇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仅占贫困人口的20%,农村仅占30 %,社会救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建立和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对于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深化改革、保持稳定、促进发展和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把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扎实工作,力求实效。
  二、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解决社会贫困问题为目的,坚持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社会互助活动为辅助和配套优惠政策为补充,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相结合, 有效保障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月人均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家庭,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三分之一的家庭。对这些家庭,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脱贫能力的,要通过社会互助使他们逐步摆脱贫困;没有脱贫能力的,要适时采取临时救济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政府保障为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集体、个人保障相结合。社会互助要按照政府倡导,社会参与,自愿帮扶,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街、居(乡镇、村)落实的原则进行。
  三、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进一步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的规定,把应当享受保障的城乡贫困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网,避免出现“应保未保”等问题。城乡最低保障资金要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要建立规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防止出现资金不到位或拨发不及时等问题,切实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解决城乡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二)大力倡导和全面推进社会互助活动。社会互助活动是借助全社会力量,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解困、脱贫、致富的互助性群众活动。开展社会互助活动,要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和劳动、民政、教育、卫生、工商、税务、房管、粮食、农业、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开展的社会帮困活动相结合,并不断探索新路子。要广泛动员全市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私营工商户、先富裕起来的个人,采取定向结对、因户施助等形式,与贫困家庭签订时间、内容、责任三落实的协议书,在资金、技术、项目、信息等方面,为贫困户提供支持,使贫困家庭逐步摆脱贫穷。要大力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随时接受社会各界和国外的捐赠。市成立接收捐赠工作站,各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当地和街道(乡镇)设立常年对外开放的接收捐赠工作站(点),逐步在全市建立起规范有序的接收捐赠工作网络。
  (三)制定并落实社会救助制度的各项优惠政策。要通过政策优惠,减少社会救助对象的生活支出,强化救助效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自身现有扶贫济困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一次梳理和整合,并就与社会救助对象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等问题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更好地为贫困人口加快脱贫步伐提供政策性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属地化”管理的运行机制。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重心要下移街道、乡镇,在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社会救助中心,形成社会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运行机制。社会救助中心对上与各职能部门保持联系,了解各部门救助与帮困的工作安排;对下事先通过居(村)委会了解居(村)民的困难情况,根据困难情况确定帮困名单,统一组织实施帮困工作,真正形成“条上工作,块上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社会救助运行网络。同时,依靠此网络建立贫困户评估与登记制度,负责社会救助款物的发放,并对城乡贫困户实施有效的管理。
  (五)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步伐。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进一步修订本部门的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已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充实有关内容,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未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在2000年底前,全市要全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
  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是新形势下对传统社会救济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一项凝聚民心的社会工程,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把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搞好协调,通盘考虑,抓好落实。为保证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有序地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协调。各级民政部门是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搞好协调配合。要定期召开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总结、表彰。要抓紧建立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中心,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必要的保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市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工作蓬勃开展。
                                                                       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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