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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28 生效日期: 1995-01-28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一转[199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
  近接一些市反映,在对车船使用税的路检稽查工作中,对违章车辆的处罚标准需要省地税局统一明确。经研究,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便于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违章车辆处罚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处罚标准
  (一)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违章车辆,根据《征管法》第39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为便于稽查管理,可对每辆车处以300元定额罚款;
  (二)对未按规定粘贴纳(免)税标或携带纳(免)税证,且不能出具其它完税证明的,根据《征管法》第37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每辆车处以200元定额罚款。
  (三)对已完税但没有按规定粘贴纳(免)税标志或携带纳(免)税证的违章车辆,根据《征管法》第37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每辆车处以100元定额罚款。

  二、罚款票据
  (一)处罚收据一律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由计会部门统一供应,在该票据没有发送各市以前,各地可暂以“辽宁省税务局罚金收据”代替。
  (二)对罚款收据要按照税务部门计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和正确使用,要将罚款收入定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缴款书”入“地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缴入地方库。具体缴款期限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关于对违章车辆处罚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地税局辽地税一(1994)28号和辽地税一(1994)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征期内稽查外地车辆,更不能乱征乱罚,做到依法处罚,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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