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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部分主要指标自评结果的公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 2006-02-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函[2006]15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13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部分主要指标自评结果予以公示: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0.046毫克/立方米,得分5.70分。
  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0.018毫克/立方米,得分5.00分。
  二氧化氮浓度年均值0.029毫克/立方米,得分5.00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00%,得分6.00分。
  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7.22%,得分5.58分。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5dB(A),得分4.00分。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7.6dB(A),得分4.00分。
  公示时间5天。受理单位: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环保大楼。电话:(0754)8237827。邮政编码:515041。电子邮箱:ghk@stepb.gov.cn。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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