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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3 生效日期: 1994-12-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市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在我市厂矿企业内部普遍建立调解组织的报告》(大政发[1981]101号)以来,我市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很快,全市已有六百多个大、中型企业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专、兼职调解人员曾达三万余人。平均每年调解企业内部纠纷八千余件,防止了大量矛盾激化案件的发生,为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稳定社会,稳定基层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有的企业调解组织受到削弱,个别企业甚至取消了调解组织,导致调解率、调解成功率逐年下降,有些本来可以在企业内部解决的纠纷被推向社会,有的因调解不及时而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不仅给基层人民政府和各级政法机关增加了压力,也为企业和社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为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人民调解是我宪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道防线”。它对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战略方针,及时发现纠纷和迅速解决争端防止矛盾激化和减少犯罪,保持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要“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企业调解组织具有扎根基层,熟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等特点,在调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各级党政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使其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纳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轨道。企业要按规定解决调解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超出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补贴等实际问题,对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应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并不断总结推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验。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调解组织。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丛正龙副省长在最近召开的辽宁省三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指出:“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我省二百人以上的企业都要建立起调解组织,并且要真正发挥好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市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三级调解组织,即企业建立调解领导小组,车间建立调解委员会,班组立调解小组。企业调解领导小组由五到七人组成,可根据需要设专门管理机构,也可以由企业的工会、保卫、信访、厂长(经理)办公室等机构管;车间调委会应有三至五人兼管这项工作;班组调解小组应由三人以上人员组成。上述调解人员应由职工群众从各级领导职工中民主推选产生,每两年推选一次,可连选连任,并在推选的成员中设一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或组长、副组长)。二百人以下的企业,可建立厂调解委员会,车间、班组设若干调解员,调委会产生同上,调解员可由调委会推荐或职工、群众推选。
  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条件,要符合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办事公正,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熟悉法律,能够依照法律、政策办事,热爱调解工作。

  三、加强企业调解组织的自身建设。企业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要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大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对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工作纪律,做到工作规范化、业务制度化;要加强与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的联系,主动争取指导;要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带头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和家属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积极调解职工、家庭邻里纠纷,协助调解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纠纷;要经常研究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掌握纠纷发展的新动向,经常向领导反映纠纷及调解情况;要不断总结、交流经验,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深化改革服务。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大连市司法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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