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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 2006-02-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6]3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精神,加强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多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饮用水水源污染未得到有效遏制、城市供水保障程度尚有待提高、偏远地区饮水水质还难以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的全面提高还存在诸多困难等等。切实做好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是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供水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作好饮用水安全工作。
  二、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水务、规划、环保部门要加快水战略研究、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饮用水水质、饮用水安全保障、水环境治理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要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开展水污染防治、加大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力度、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管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安全需求,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水务部门要结合我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市民身体健康需求和建设区域性国际化城市需要,制定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深圳经济特区、宝安、龙岗两区中心区域以及全市分别于2012年、2015年满足目标要求。发展改革、贸工、规划、财政、建设、环保、质监、卫生、国土房产、城管、物价、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为我市各专项规划的顺利实施、全面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营造良好环境。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上述专项规划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并采取措施确保实施计划的有效执行,确保本辖区2010年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生活饮用水水质目标按规划年限要求实现。各供水企业要结合有关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要求,制定企业供水发展和水质发展实施规划,确保与本企业有关的相关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全市“治污保洁工程”和珠江水环境(深圳)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进一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突出加强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通过开展入库支流整治和水库环境综合治理,有效削减污染负荷,保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我市各相关政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
  四、加大偏僻地区安全饮用水保障工作力度
  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地理位置较为偏僻等其它原因,我市罗湖、宝安、龙岗、南山等区尚存在着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由原行政村或自然村自建的自来水厂,这些水厂大部分水处理工艺落后,缺乏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管理水平低下、价格收费混乱,水质、水量难以保证,个别偏僻地区甚至还存在饮用“自流水”等未经处理水的现象,对我市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构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上述地区的安全饮用水保障工作力度;关于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小水厂,要利用我市正在开展的“清无行动”,确定各相关街道办为这些小水厂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将这些水厂及用户供水实施整体移交至所辖街道办(区)供水企业,以提高上述地区的供水管理服务保障水平。对已与市政供水管网并网或具备条件并网的这些水厂应按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关闭,对与市政供水管网并网尚不具备条件的这些水厂,则宜从充分利用本地水资源的角度出发,保留这些水厂,但应根据国家相关资质要求,改造水处理工艺,加强水质检测,提高供水经营和服务水平。对于尚未饮用自来水的偏僻地区,应切实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确保上述地区居民饮用到安全健康的自来水。各区人民政府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小水厂整合方案和实施计划应于2006年5月底前报市政府。
  市、区工商、规划、水务、卫生、财政、计划、贸工等部门对于此项工作要积极配合。
  五、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要加快城市供水水源的建设,要按照优化配置水资源、多库串连、供水企业管网之间相互并网的原则,提高城市供水安全的保障水平。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各供水企业要加快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更新改造,确保城市供水水质,提高供水服务保障水平。要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要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通知》(深府(2004)157号)要求,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并制定管网改造年度计划,确保2010年城市供水漏损率降到8%以下,以改善供水水质,节约水资源。市水务部门要加大此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
  六、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环保、卫生部门等政府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出厂水、市政管网和用户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继续推行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制度,并逐步加大监督检查范围、频率,对检查不合格的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各供水企业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水质意识,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制度,完善取样、检测和化验程序,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认真执行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并通过有计划的水处理工艺以及城市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全面提高供水水质。
  七、建立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
  规划、水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要制定城市特枯年、连续干旱年以及重、特大水源突发事故的供水安全预案,建立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风险应急预案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安全运输管理措施。水务、卫生部门要根据城市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特点和可能,加强水质督察管理信息系统的硬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各供水企业应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供水出现重、特大安全饮水事故时,应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以最大限度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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