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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 2006-02-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6]24号

《深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以及《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粤府办(2005)101号)精神,结合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全市禁采区内采石场全面完成复绿任务,限采区采石场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公开、有序;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依法、规范、有序、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
  总体要求:1.全面清查。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检查。2.突出重点。以采石场整治复绿以及石矿采矿、地下热水(矿泉水)开采作为整顿和规范重点。宝安、龙岗两区为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地区。3.加强执法。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重点打击证照不齐、无证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环境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开采行为;查处政府机关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工作人员违规参股经营及监管不力等行为。4.规范审批和监管。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的要求,依法审批、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工作部署
  本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和全市采石场的治理整顿和复绿工作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大体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2006年2月5日至2006年3月15日)。
  各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认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学习国家、省近年来制定的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文件,熟悉掌握基本原则和执法尺度,并向社会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宣传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对照检查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对症下药。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6年3月16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纠正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企业核准等管理行为中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行为。本项工作由市、区国土房产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工商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分别负责,2006年3月底前完成。
  2.依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主要是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证照不齐、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超能力生产、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及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等行为。本项工作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2006年5月底前完成。
  3.坚决依法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主要是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等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本项工作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环保部门负责,2006年5月底前完成。
  4.完成全市采石场的专项整治。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要求,到2006年底,全市露天采石场数控制在12个限采区以内;禁采区内一律不准开办石场。2006年年底前,全市搬迁和关闭的石场基本完成复绿工作。本项工作特区内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负责,市国土房产部门指导监管。
  5.开展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整治。摸清全市地热资源蕴藏量和开发利用现状,依法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严肃查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开办温泉宾馆、温泉疗养院、温泉度假村等非法勘查、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查处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招商引资名义违规批准勘查、开发温泉资源的行为。本项工作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城管部门、监察部门联合负责,2006年11月底前完成。
  6.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2006年3月底前,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为:(1)是否按项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2)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违法行为;(3)是否非法转让探矿权。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整治工作,整治的内容主要为:(1)凡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的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2)凡以采代探的,一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3)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 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项工作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
  (三)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1.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和审批全市12个石矿限采区的开采方案,用规划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2.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组织对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本项工作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新设探矿权、采矿权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抓紧推进全市12个限采区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工作,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本项工作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强化各区政府、街道办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本项工作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
  5.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和恢复责任;严格执行恢复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责成原矿主治理。确实无法寻找原矿主治理的,可利用市场机制融资方式,通过以采养治,加快治理和恢复的进程。本项工作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
  6.完善全市地矿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地矿行政管理人员,提高人员素质。
  上述工作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牵头负责,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配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本工作方案要求对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并将有关书面材料于2007年10月底前报送市国土房产局汇总后,报市政府。自2007年11月起,市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对整顿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这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督和管理的一次全面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工作,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和群众工作,将问题处理在基层,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保障。建立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如下:
  1.吕锐锋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市国土房产局为牵头召集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监察局、贸工局、财政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城管局、法制办、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各单位根据职责要求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对推诿扯皮的,监察部门应及时检查监督。
  2.各区政府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并制订各自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各区工作方案要求于2006年3月底前报市国土房产局。
  3.建立各项工作制度。(1)设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级国土房产部门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3)建立联络员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为联络员,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联络员名单于2006年3月底前报市国土房产局。(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适时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及时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5)建立督查员制度。适时聘任一些政策性强、工作积极肯干、熟悉业务的同志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督查员。
  4.建立责任保障体系。对矿主的无证勘察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制裁;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玩忽职守、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将违法制裁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通报、曝光,从制度上保障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
  (三)宣传配合。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本次整顿规范工作的意义。
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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