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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7 生效日期: 2000-08-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240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68号文件下发以后,过去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成人高等院校全脱产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广播电视大学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和九九年进入高等院校的统招生学费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9)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非学历教育培训费按本院校相应专业收费标准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办法计算收取;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生学费收费标准仍执行鲁价费发(1999)33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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