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327国道泗水等四处公路收费站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 2000-07-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230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延长327国道泗水等四处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的函》(鲁交财(2000)49号)收悉。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327国道泗水等四处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已到截止期限。鉴于仍有部分路桥建设贷款尚未还清,按照国家收费还贷的原则,考虑到各路桥实际收费和还贷情况,经研究,同意327国道泗水等四处路桥收费站到期后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各站收费期限详见附表),收费标准、范围及减免政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四处路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表
  附表:
  四处路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