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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节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4-15 生效日期: 1965-04-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法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文书,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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