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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黑龙江省分公司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3 生效日期: 2007-03-13
发布部门: 中国保监会
发布文号: 保监产险[2007]222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建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黑龙江省、山西省、深圳市分公司的请示》(国寿财险〔200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黑龙江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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