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汛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25 生效日期: 2012-04-25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电[2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干旱、地震、风雹等严重自然灾害,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重影响。近日召开的国家减灾办会商会认为,今年汛期我国气候为中等偏差年景,区域性强降水过程较常年多,洪涝灾害较去年重;局部地区伏旱严重;登陆我国的热带气旋较常年偏多,平均强度接近常年,灾害影响较去年严重,尤其是南海热带气旋和北上热带气旋对我国沿海的影响较常年偏重;地质灾害总体趋势可能接近常年,与2011年相比有加重趋势;大陆地区发生7级地震的可能性较大,今年的自然灾害总体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认真做好今年汛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今年将召开党的十八大。妥善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保障灾区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救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早谋划,早安排,早部署。要认真总结以往救灾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紧急情况应对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最大程度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要切实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建立健全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灾情会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和协调联动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对市、县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帮助基层民政部门完善救灾应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二、做好应对准备,确保应急救助各项需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防大灾、备大灾、救大灾的要求,提前谋划,周密部署,有序推进,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准备工作,确保救灾应急期间各项需求。要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汛期前完成全部省级预案的修订,年内完成大部分市、县预案的修订,确保预案的上下衔接,进一步增强预案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要积极协调本地财政等部门,认真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救灾工作的资金需求。要按照本地自然灾害风险和救灾物资需求,抓紧做好物资采购和存储,确保救灾应急期间的物资需求。要做好救灾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组织相关检查,完善设备和物资配置,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安全、适用。各地民政部门要在5月中旬前对本地汛前救灾准备工作组织开展自查,认真查找、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部。民政部将适时派出工作组,赴有关省份开展汛前检查工作。

  三、强化应急值守,进一步做好灾害信息管理

  目前,各地将先后进入主汛期。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安排精通业务的人员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要上岗带班,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灾情得到及时处理、灾害事件得到有序应对。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12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灾害信息管理工作。要加强灾情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特别是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灾害过程,要在系统报送灾情的同时,及时电话通知国家减灾中心值班人员(010-52829999),对于未定性或难以定性的灾害过程,要及时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客观报送有关信息。要不断完善灾情会商核定和相互通报制度,做好灾害信息对外发布,确保灾情初报及时、核报准确、评估科学、发布规范。

  四、落实应急措施,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各地民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本地灾情的发生、发展,加强与本地相关涉灾部门的会商研判,对可能造成损失的灾害过程,要及时启动预警响应,通过手机、广播、电视、电子屏幕等途径将预警信息传送到户、到人;灾害损失数据达到响应等级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工作组迅速赶到灾区,抓紧下拨救灾资金,组织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救灾人员到位、救灾资金到位、救灾物资到位,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转移处于危险区域和危险地段的受灾群众,特别要做好位于灾害风险区的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优抚医院等民政福利及优抚机构内人员的紧急转移工作,确保群众生命安全。要及时启用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转移群众,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喝、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孩子有学可上,确保受灾地区人心安定,社会秩序稳定。
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协调本地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工作经费,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要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简化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区分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接收救灾捐赠的地方要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款物使用范围和程序,定期公布资金分配、使用和发放等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做好救灾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社会效益。尚未制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抓紧起草出台,逐步建立完善省以下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切实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为救灾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六、主动做好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正确的舆论宣传对做好救灾工作的重要作用,主动加强与本地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多个平台,认真做好救灾工作的舆论引导。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最新灾害信息,及时公开各级政府采取的救灾措施,广泛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要集中宣传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帮助受灾群众树立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信心,引导社会积极支持救灾工作。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研究和正面回应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相关工作,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