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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 2000-06-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186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16开等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国税发(1999)2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出口商品所用发票的印制成本,核定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
  1、手工版水印纸发票:
  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2、计算机版无碳压感纸发票:
  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20元/本。
  二、上述收费标准是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和收取其他费用。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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