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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0 生效日期: 1994-08-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旅游局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省国内旅游业随着改革开放不断的深入迅速发展,不仅在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拓宽消费渠道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也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但也存在对国内旅游业发展宏观管理和引导力度不够,一些地方、部门盲目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市场不规范,服务质量低,对旅游者权益保护不够等问题。为使全省国内旅游业健康发展,使其在“第二次创业”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75号文件)精神,现就积极发展我省国内旅游业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内旅游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本着搞活市场、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方针,促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把国内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配套措施时,要相应安排国内旅游业发展,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目前,我省国内旅游业设立国内旅游出游总人数、国内旅游总收入、旅行社组织和接待人数、国内旅行社营业收入四项统计指标。旅游部门要建立定点统计和抽样统计制度,负责搜集和整理上述指标,并在报上级旅游部门的同时,报同级统计部门。
  要坚持规划先行、布局合理、讲求效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强旅游景观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国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综合配套建设方案,把旅游项目建设、产品开发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协调起来,统筹安排。要多方面筹措资金搞好国内旅游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开发,在全省逐步形成几大国内旅游热点地区。

  二、加强国内旅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在旅游交通、景区建设、产品开发和客源输出与接待等方面,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互利合作,共同发展。要在统一规划和管理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各行业开发国内旅游产品、纪念品,兴办和经营国内旅游交通、餐饮、娱乐等服务设施。

  三、加强国内旅行社的建设和管理。要积极扶持以旅行社为龙头的国内旅游接待服务体系,给予经营便利和支持,以扩大有组织旅游的比重,提高国内旅游业的水平。提倡有实力的旅行社与有关地区联合开发旅游产品,合资经营旅游项目,形成自己的若干旅游基地。要扩大三类社的横向联系和客源交流,使之逐步向集团化发展。要定期组织国内旅游交易会,以扩大宣传,促进销售,增加客源。

  四、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利益。省旅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内旅游业的各项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投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内旅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要加强旅游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工商、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审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
  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旅游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旅游安全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在旅游旺季,对社会治安和经营秩序混乱的旅游景区、景点,公安、旅游、工商、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加以整顿。组团旅行社要推行保险制度。要加强对国内旅游业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书刊、报纸等新闻媒介,宣传旅游产业政策,普及旅游知识,介绍旅游景点,扩大其在省内外的知名度。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国内旅游业的有关工作。省旅游局应加强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指导和管理方式,规范和引导旅游市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做好本地区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搞好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防止盲目开发和对旅游资源的破坏;搞好旅游产品、线路设计和市场宣传促销,扩大本地区在省内外的影响,增加客源量;搞好旅游信息传递、咨询服务,调节旅游者流向流量,指导旅游消费;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缓解铁路、民航、公路交通紧张的矛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禁止公费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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