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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简易电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7 生效日期: 2006-01-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6]12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简易电梯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简易电梯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近年来,我市近90%的特种设备伤亡事故均由简易电梯引发,自2002年以来已造成13人死亡8人受伤。虽经有关部门多次整治,但由于简易电梯制造成本低廉,恢复安装使用容易,仍有不少企业在冒险违规选用或又重新安装使用被拆除的简易电梯,出现屡禁不止的现象。据估算,目前,我市仍有3000余台简易电梯,分布在龙岗、宝安、南山、罗湖等旧式老厂房内,安全隐患极为严重,必须下大力气对全市的简易电梯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的核查和专项整治。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整治工作,尽快制定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辖区的简易电梯核查整治任务,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简易电梯坚决予以取缔,以全面、彻底地消除安全隐患。

  二、充分发动基层单位,认真做好简易电梯的核查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动和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在2006年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简易电梯安装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保证不漏查一台简易电梯。对已经核查出来的简易电梯,应发现一台立即督促企业拆除一台。对拒绝拆除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封停其简易电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区质监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要把核查简易电梯的工作重点放在辖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今后,凡发现在本辖区内非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简易电梯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区质监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

  三、各司其责,对核查出的简易电梯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核查整治简易电梯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对在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自用或出租的物业和所管辖的企业及单位内违规使用简易电梯问题,要督促有关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及时予以拆除,完成自身的整治任务。各区质监部门对各街道办和社会工作站核查发现的简易电梯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取缔和查处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应对质监部门的取缔和查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在取缔行动中抗拒执法的单位或个人,或简易电梯被取缔后又重新安装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市公安等司法机关应积极介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各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简易电梯专项整治行动的报道力度,对违法使用简易电梯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堵疏并举,积极引导企业更换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正规载货电梯
   各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要从辖区的长远安全生产出发,积极引导和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厂房业主和简易电梯使用单位,将简易电梯更换为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正规载货电梯,以身作则,首先做好自身物业的更换正规载货电梯工作。原村委公司等厂房业主应积极与承租方协商更换正规载货电梯。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促使厂房业主和使用单位自觉更换正规载货电梯。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督促和指导各区开展简易电梯核查整治工作,为厂房业主和使用单位更换正规载货电梯提供必要的指导,并在验收检验的时间和收费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核查整治工作方案,于2006年1月25日前报市质监局备案(联系人:周薇,电话:82107336、13715388102),并积极组织开展辖区简易电梯的核查和整治工作,确保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简易电梯的整治任务。市安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核查整治简易电梯的进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20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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