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开展广东星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6 生效日期: 2007-04-16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湿发[2007]91号

广东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报肇庆星湖湿地公园为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粤林〔2006〕5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的要求,结合你省星湖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方面所开展的工作以及考察专家组的现场评估和审议(见附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开展广东星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
    二、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并认真落实;同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三、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公园管理和经营者的专业培训,提高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建立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保障机制,依法保护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保障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健康推进。
    四、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科技咨询工作组,完善科技支撑机制,加强科研监测工作,科学指导园内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
    请你局加强对星湖湿地公园的指导与监管,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局批复意见和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广东星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报肇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