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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明确小教大专班学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 2000-07-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249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委),各中等师范学校,有关高等师范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全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我区师范教育由三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中等师范)向二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的过渡,我区决定从今年起,通过部分中等师范学校与高等师范院校联合办学方式,面向在任代课教师、普通中师毕业生及应届高中毕中毕业生招生2年制(或3年制)的小教专科生,面向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5年制的小教专科生。为了做好学生的收费工作,现就小教专科生的学费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2年制(或3年制)小教专科生学费,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二、5年制小教专科生学费,前3年按现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后2年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三、与各高等师范院校联合办学的中等师范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收费政策进行收费,并持我区下发的招生计划文件及有关收费文件,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有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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