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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02 生效日期: 1994-05-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4]17号

一、监审范围
  列入省监审范围的,是对我省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列入省监审价格的具体种类包括国发[1994]16号文件所列20项中在我省的19项和我省增列的9项计28项(见附表1:辽宁省部分商品价格分级监审表)。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各项中具体品种和适当增加监审种类。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要通过对其价格走势进行监测、引导,以及对提价实行备案、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等措施对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市场价格实行监测
  对监审品种,要实行定点、定人、定时收集等方式,分析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并通过各种形式发布参考价格,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引导。

  三、调价备案与审核
  (一)列入监审品种的提价,须于提价前5日向物价部门备案。其中,属于市定价品种提价,由市物价部门向省物价局备案;属于市场调节价品种提价,由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与下述申报审核的内容相同。
  (二)对监审品种,在市场和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实行提价申报审核制度。
  1、经政府同意,物价部门可宣布在一段时间和所辖区域内,对部分监审品种实行提价申报。
  2、根据实行提价申报时市场价格水平,物价部门确定申报品种时点价格以及提出调价幅度,调价间隔时间、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的具体要求。
  3、目前提价须向省物价局申报品种是;
  (1)部分药品、天然气(含煤层气)的出厂、销售价格;
  (2)啤酒、洗衣粉、肥皂、石油液化气的出厂价格;
  (3)计划内石油液化气、住宅公房、居民住房的销售价格;
  (4)房租、市内公共交通、自来水、托儿费、学杂费的收费标准。
  4、申报品种的提价申请,由规定的生产、经营企业向物价部门提出。列入向省申报品种的提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须报请审核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及调价的主要理由(见附表2:提价备案申报表)。
  5、对申报提价的品种,在提价理由不充分,或提价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发生重大影响时,物价部门可劝阻提介并有权不批准提价。
  6、物价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并在接到提价申报后10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申请单位可自行提价。
  (三)各市物价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调价备案和提价申报审核情况汇总报省物价局。

  四、对价格的引导与干预
  (一)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肉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各地要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辽政办发[1992]15号)和省物价局辽价发[1992]13号文件精神,尽快完善和推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有条件的也要建立其他消费品价格调节基金以平抑市场价格。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指导性差价率。对面粉、大米、豆油、食糖、啤酒、洗衣粉、肥皂、计划外石油液化气等由省物价局制定销价最高差价率,各地可在省定最高差价率内确定本地差价率(见附表3:省监审品种销价差价率表)。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波动过大时,可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
  (四)对蔬菜等鲜活商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批发市场价格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发布销售参考价格,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引导。必要时对大路菜实行限价控制。

  五、对价格监审情况的检查
  对列入监审的种类,要建立正常的审价制度。应以企业自审为主,物价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具体要求:
  1、列入各级政府定价品种,原则上每年审价一次;
  2、市场调节价品种,市每季度审价一次,省每半年审价一次;
  3、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将有针对性的及时审价。
  审价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执行政府定价规定及国家定价政策,是否执行备案、申报、差价率控制、限价等规定。
  在审价中发现有违反监审规定的行为,价格检查机构可根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六、价格监审的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确定监审种类的代表品规格,并把贯彻国发[1994]16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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