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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综合执法试行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6 生效日期: 1994-04-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4]16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省政府决定在我省部分城市开展警察巡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一、试点范围及步骤
  综合执法当前是指巡警在道路、广场范围内巡察时,除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责外,还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和支持工商、城建、交通、文化、环保等部门的执法活动。综合执法试点首先在沈阳、大连、抚顺、丹东、营口、锦州6个市一定的区域内进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展开。实施综合执法试点应分步进行。4月1日至5月末为规划部署及岗前培训阶段;6月1日至11月末为组织实施阶段;12月为总结经验阶段。

  二、职责权限
  (一)巡警部门的职责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参与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4、参与维护经营管理秩序;
  5、参加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处置和救援工作;
  6、接受群众的求助,提供必要的服务;
  7、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巡警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巡警部门的权限
  1、对在道路、广场范围内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违反消防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处罚或由巡警大队、辖区公安机关处理。
  2、接受报警,及时赶赴现场查明情况,进行先期处置。
  3、维护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现场秩序,制止违法犯罪,组织救援。
  4、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5、制止犯罪行为,拘捕犯罪人员。
  6、纠正、处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7、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进行劝阻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污染街面,沿街随意张贴、张挂、涂写、刻划、堆放物品等违反市容卫生管理的;
  无照经营或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或损毁道路、广场的。
  8、巡警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有权临时征用公私交通、通讯工具。

  三、管理教育
  各级公安机关对巡警要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巡警上岗前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正规化训练,熟悉公安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巡警巡察要警容严整,遵纪守法,文明执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制约、激励机制,使这支队伍保持生机和战斗力。

  四、装备经费
  各级政府对巡警的装备、执勤补贴和营房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巡警的执勤补贴与被装标准要略高于交通警,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应予支持。

  五、组织领导
  在部分城市试行警察巡察综合执法,是适应新的形势,深化公安工作改革,强化城市管理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它不仅涉及到城市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警力投向、工作制度和警务方式等诸多方面的改革,也关系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事关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规划、部署和人大立法前的委托执法工作。对巡警巡察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公安厅牵头,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计委、财政、编委、人事、工商、城建、交通、文化、环保、新闻出版、民政、卫生部门应配合巡警部门做好巡察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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