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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2 生效日期: 1994-04-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传[1994]11号

    去年全国和省农村工作会议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有关规定,大部分地区农村土地承包较为稳定。但是,也有个别地区进行了全县性的土地调整,少数地区部分乡、村进行了土地调整。在土地调整中,有些地区是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以行政手段中止有效合同;有的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的出现了借土地调整之机多留机动地高价招标的倾向,变相侵害农民利益;个别村对农民平均承包的耕地收统筹提留款并收承包费,实行上打租或预收抵押金;有的打乱集体土地权属界限,造成土地财产权属不清。这些做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不仅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村的稳定,也损害了政府的威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及全国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稳定农村各项基本政策,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现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长期稳定,不断完善。坚决维护尚未到期的农村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凡是承包方依法经营,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对已到期的承包合同,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依法有偿转让”等政策。

  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要在依法履行农业承包合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遵照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采取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绝不允许违背农业承包合同,强制推行。

  三、市以下无权规定什么任何新的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凡擅自出台的,应立即应以撤销。

  四、严禁借调地之机,集体多留机动地。村组集体机动地不得突破10%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已明确为组(原生产队)所有的,不得强行打乱界限,收归村所有。

  五、农民平均承包的耕地,无论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都不准收取超过村提留、乡统筹标准的承包费。超标准征收的,属于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农民有权拒付。实行专业承包的果园、蚕场、滩涂、机动地等,承包金可以高于村提留、乡统筹费标准,但多收部分,属于权属单位农民所得,可以纳入权属单位集体经营收入,采取作股到户等办法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基金会。不得纳入小金库,变相挥霍浪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农民平均承包的耕地实行上打租和收取抵押金。

  六、要教育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自觉承担合理负担。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个别农民,应按《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收回承包耕地。
  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农业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并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无视党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擅自撕毁农业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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