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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17 生效日期: 1994-03-17
发布部门: 营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城区道路禁止轻便三轮摩托车(不含东风、望江牌)和农用三轮摩托车行驶(送粮、送菜、运粪、运农业、生产资料除外)。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早七点至晚六点禁止人力三轮车、手推车在市内的辽河大街、新兴大街、渤海大街、学府路、市府路、公园路以及鲅鱼圈区的昆仑大街、天山大街、钱塘江路、黄河路、淮河路、长江路行驶。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下肢残疾人出行,只准使用有一个固定坐椅,没有货厢和货架,发动机排量不超过五十毫升,设计时速不超过零点八米的代步机动车。超出上述标准的,不准使用。
  四、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菲亚特客运出租轿车在城区内行驶。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更新客运出租车必须选择奥托、夏利等以上档次的车辆,新增客运出租车必须选择桑塔纳以上档次车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
  六、客运出租车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凡经营出租车客运者,购车前必须向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车辆。否则,任何部门不许办理有关手续。
  七、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是保证人民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本通告。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适用于站前、西市、鲅鱼圈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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